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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3月1日实施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通讯员梁洁)酝酿多年的《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深圳将严格实施计划用水,对于超计划用水部分将采取累进加价制度,违规不使用节水措施者最高则可能获2万元罚款,举报浪费用水者则可获奖励。

《条例》规定居民和用水单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将实行分级累进加价。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其用水基本水价交费;居民生活用水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超定额部分按规定加价收费:超过用水定额50%以内(含50%)的部分,按照其用水水价的1.5倍交费;超过用水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其用水水价的2倍交费。单位的用水计划按月进行考核,用水单位用水超过计划,则要按照用水水价的1~5倍交费。

据水务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累进加价收费由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工艺和节水型设备、器具的推广以及调解平衡水价、开发水资源等工作。

《条例》还对特定用水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予以规范,规定工业用水以及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业务的行业,必须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水应当回收利用。违反这些规定,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等节水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2万元罚款。

《条例》还设立了节水奖励制度,对重点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计划的;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以及对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查证属实的,规定政府应给予奖励。(来源:广州日报)
20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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