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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委举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专题讲座

    (本站讯)为纪念第十五届“世界水日”和第二十届“中国水周”,增强全委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水能力,3月24日上午,珠江委举办了法制专题讲座,特邀国务院法制办农环司司长王振江作题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题讲座。委副主任崔伟中、陈泽健、王秋生、黄远亮,委机关公务员、委属二级单位有关干部职工约100多人参加了专题讲座,委副巡视员、普法领导小组副组长王晋主持讲座。
    王振江司长在讲座中结合大量背景资料和《条例》中的具体规定,深入浅出介绍了《条例》的出台背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合并立法原因、《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应把握的重点以及涉农水资源费征收问题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王振江司长指出,各级地方政府和流域机构在切实理解、掌握和贯彻《条例》的过程中,要把握以下七个重点:一是水资源费征收在全国普遍推开,缴纳水资源费成为直接取水用水资源者的普遍义务;二是适应行政管理、行政体制改革等新形式需要,确立分级管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强化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统筹水源,控制自备取水设施,发挥公共取水、供水设施的作用;四是规范取水许可审批行为,对行政审批行为中的自由裁量进行约束;五是注重可操作性,尤其是明确规定取水许可受理、审批机关和水资源费征收机关的义务、原则和责任;六是规范了水资源转让问题;七是明确水资源费征收的原则。
    王振江司长同时就涉农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做了透彻的讲解。他指出,妥善处理农业生产直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关系到节约水资源和农民减负增收。《条例》统筹兼顾农民减负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两大战略,通过制定不缴、免缴和低标准缴等相关规定来征收涉农水资源费,促进农业灌溉方式的转变,培养农民节水意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全面推进建设节水型社会。
    据了解,在中央提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目标,以及《水法》强调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国务院依照《行政许可法》中要求明确取水许可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1993年出台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为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于2006年1月24日正式出台,并于4月15日起实施。

王振江司长讲课

讲座现场

(珠江记者站 吴怡蓉 报道、张虹 摄影)

20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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