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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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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56年国务院批准设立珠江水利委员会

1956年12月10日,国务院以七云20号文,批复同意设立珠江、韩江两个水利委员会,作为有关各省治理珠江的协商组织,隶属水利部领导。珠江水利委员会由安平生、蔡勇为、刘兆伦、许谋、曹玉崑、刘金焕6人组成,安平生任主任、蔡勇为为副主任。

1957年国务院批准设立珠江流域规划办公室

1957年2月9日,国务院发出农齐字第5号文,同意珠江水利委员会下设珠江流域规划办公室,刘兆伦任办公室主任。

1973年成立整治珠江三角洲机构

1973年10月8、9日,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在佛山召开珠江三角洲规划整治会议。会议认为珠江三角洲整治必须首先搞好规划,决定由省水利电力局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竖年9月4日,广东省水电局成立珠江三角洲整治规划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三水县

1979年筹组珠江流域机构

1979年6月,水利部与广东省协商,指派广东省建委主任刘兆伦筹组珠江流域机构,16-24日,刘兆伦和广东省水利电力局副总工程师廖远祺到水利部具体商议成立珠江水利委员会事宜。25日,水利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关于成立珠江水利委员会的报告,以及有关组织机构、任务、领导班子等问题。

1979年国务院批准成立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批转同意水利部《关于成立珠江水利委员会的报告》。指出:“珠江系我国南方一条大河,跨越滇、黔、桂、粤等省(区),治理开发任务都很重,成立珠江水利委员会,对全流域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加强管理很有必要。”刘兆伦任珠江水利委员会主任,蔡勇为兼任顾问,申田、甘苦兼任副主任。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委,下同)设在广州,属水利部领导,主要任务是:(1)负责珠江流域治理开发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2)制订珠江干流的河流规划和其它支流的规划汇总工作;(3)担任西江、北江及三角洲地区重大关键性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运用;(4)有关科学研究工作。

1979年珠委正式办公

1979年9月22日,钱正英部长主持部办公会议,听取珠委主任刘兆伦汇报珠委筹建工作情况,决定珠委于10月1日开始工作,并研究了珠委近期要抓的有关业务工作。10月1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在广州正式办公。广东省水利电力局属下的珠江三角洲整治规划办公室和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移交给珠委。

1980年水利部核定珠委的机构编制

1980年1月29日,水利部批复同意珠委设立办公室、总工程师室、计财处、规划处、科技情报处、水土保持处、勘测总队以及科研所、西江局、核定珠委编制为1200人。西江局于1月在南宁成立,其余机构均在广州组建。

1982年珠委改隶水电部

1982年3月国务院将水利、电力两部合并为水利电力部。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易名为水利电力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刘兆伦仍任珠委主任,免去原水利部副部长职务。

1988年珠委改隶水利部

1988年国家机关体制改革,水利电力部撤销,新设水利部,5月3日启用新章。水利电力部珠江水利委员会随之改称为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8月22日启用新章。

1990年水利部批准珠委“三定”方案

1990年5月6日水利部以水办[1990]6号文批准了珠委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方案。规定:七大江河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对所在流域行使《水法》赋予水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责。此外,珠委受部委托负责海南省、韩江流域和云南、广西国际河流的有关水事工作。

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1、 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对委机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委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组织、宣传信息和信访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归口外事管理工作,协助部办理国际河流的有关涉外事务;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2、 规划计划处

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授权,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技术审查;编制和下达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科学技术工作。

3、 水政水资源处(水政监察总队)

负责《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水行政复议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水量统一调度。组织或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工作;发布流域水资源公报。

4、 财务经济处

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拟订直管工程的水价电价以及其他有关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方案;负责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稽察、检查和监督。

5、 人事劳动教育处

承办委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承办直属单位的委管干部的管理;组织委管干部及委机关干部的培训,指导直属单位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人事劳动统计工作;对委内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6、 建设与管理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珠江流域 分站)

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河段、河道、堤防、岸线及重要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指导流域内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除险加固进行检查监督,监管水利建筑市场。

7、 水土保持处

组织实施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区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与治理;组织流域水土保持动态监测;指导流域内地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8、 防汛抗旱办公室

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指导、协调、监督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和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

9、 监察处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惩处、教育和保护职能。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理对监督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被处分人员的申诉;组织开展廉政教育。

10、 审计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

组织制定各项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对投资计划、经费预算、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委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离任)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审计。

11、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离退休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对委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直属机关党委,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中国农林水利工会珠江委员会(与直属机关党委合署办公)负责委内工会工作;组织职工参政议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二)单列机构

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级)

(三)事业单位

1、珠江水利委员会西江局(正处级)

2、珠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与水资源保护局合署办公)

3、珠江水利委员会科学研究所(正处级)

4、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综合技术中心(信息中心)(正处级)

5、珠江水利委员会服务中心(正处级)

6、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正处级)

(四)人员编制

(一)珠江水利委员会事业编制总数为664名。其中行政执行人员编制共196,公益事业人员编制468名(具体分配见附表)。

(二)领导职数(包含在上述编制中)

委领导职数6名。

委机关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副总工3名)。

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文局)领导职数5名,其中副局级1名,正处级4名。

委属二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7名。

附表

 

珠江水利委员会事业编制分配表

基本职能

(一)、负责《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水行政复议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授权,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技术审查;编制和下达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水量统一调度;组织或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或协调流域主要河流、河段的水文工作,指导流域内地方水文工作;发布流域水资源公报。

(四)、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体、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五)、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指导、协调、监督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或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负责流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六)、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河段、河道、堤防、岸线及重要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指导流域内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除险加固进行检查监督,监管水利建筑市场。

(七)、组织实施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区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与治理;组织流域水土保持动态监测;指导流域内地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八)、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拟订直管工程的水价电价以及其他有关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方案;负责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稽察、检查和监督。

(九)、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办单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承办单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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