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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公共物品的角度谈右江水利公司的定位及需要关注的问题

右江公司  余市才


    一、定位为公益性项目的依据及意义
    当今中国社会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适应了现代经济生活的人们基本普遍接受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市场理论。从价格来看人们就知道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但社会是一个有机和谐的整体,当环境受到污染,山林受到砍伐,无数的失学儿童,至今还有很多山村不通公路,城市中有许多失业人群可能无米下锅,我们急需解决上述问题时,而市场又无法解决时,这时市场就失灵了。市场失灵表现在经济中的外在性、社会需要大量的公共物品、收入分配不公这三个方面。
    经济中的“外在性”是指:当人们做了一件事的时候,对发生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负的外在性对社会有害,正的外在性对社会有益。但不管怎样,市场机制是解决不了公共物品这一大家需要而又没有人愿意提供的这一问题的。社会资源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这两种。公共物品又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有购买两个特征:不竞争和不排他。准公共物品只有一个特征:或者不竞争或者不排他。公共物品在消费中不竞争,社会全体成员都能享受它们,多一个人消费并不增加它的成本,但如果想排斥别人的消费,其成本是相当高的。所以政府在有钱的情况下应多提供公共物品,没钱就要先提供准公共物品,到一定时候再把它变成公共物品。
    百色水利枢纽工程是珠江流域防洪规划中确定的郁江堤库结合防洪工程体系的骨干工程,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发电、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也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十大标志性工程之一。工程总装机540兆瓦,总库容56.6亿立方米,原项目总投资53.33亿元,建设总工期为6年。项目资本金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商定(2001年1月),百色水利枢纽工程项目资本金为20亿元,资本金构成为:
    ① 珠委水利水电开发公司:12.5亿元 占62.5%
    ② 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5.9亿元 占29.5%
    ③ 南宁市投资开发公司 : 1.3亿元 占6.5%
    ④百色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0.3亿元 占1.5%
    资本金资金来源为: 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12.5亿元,广西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安排0.38亿元,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安排5.52亿元,南宁市防洪保安费安排1.3亿元,百色市防洪保安费安排0.3亿元。
    除资本金以外的资金均通过项目融解决。根据国家计委批复的百色水利枢纽可行性研究报告,2001年5月国家开发银行出具了贷款承诺函,同意为该工程提供定额贷款27.13亿元,贷款期限20年(含宽限期5年)。2002年12月20日右江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正式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27.13亿元,贷款年利息5.76%。从以上资金来源显示,百色水利枢纽的资金主要是财政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
    百色水利枢纽作为一个以防洪效益为主的公益性水利项目,从各项指标来看,项目的还贷年限较长,项目的收益率很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仅为1.73%,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0.39%,总投资利润率和资本金利润率均为负值,经营期利润为亏损。另外由于修改概算后工程静态投资为60.03亿元,单位千瓦静态投资高达11117元,在年发电量和发电利用小时不高、市场电价限定的情况下,项目还贷压力较大,项目盈利艰难。更何况无论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概算还是本次调整概算,均未考虑“按百色水利枢纽年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电力部、财政部[81]号电财字第56号文),按两省区库区淹没比例用于库区移民后期生产、生活扶持”等后期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按照百色水利枢纽的功能和资金来源,将百色水利枢纽定位为公益性项目,可以对右江水利公司的发展有深远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将百色水利枢纽定位为公益性项目,可以争取国家对项目更多的投入,调整概算所缺少的资金由国家以资本金方式的方式来投入,可以减轻还贷负担,使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可持续经营;可以争取到国家每年财政补贴,用于每年防洪所需的必要支出;由于定位为公益性项目,可以争取国家及地方政府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百色水利枢纽的业主,承担着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如何充分利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对项目的运营进行科学规范地管理,这些需要关注的问题显得尤其重要,下面笔者将从现有法律法规对右江水利公司需要关注的问题的进行浅谈。
    二、亟需关注的问题
    从以上资料得出的结论是百色水利枢纽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是否整个公司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机遇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最近修改的《公司法》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新《公司法》的出台为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公司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原有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以符合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为公司启动新项目资本带来了机遇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过去出资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目前公司所征的土地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今后只要有新的项目,对现有土地进行评估,公司就可以用现有土地作抵押,从银行贷到款。目前的关键是如何管理好已征用的土地,谨防被其它单位和人员的蚕食。
    2.根据规定增加公司职工监事的人数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目前公司监事会的人数为五人,只有一名职工监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议公司尽快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职工监事的人数,以达到法定要求的人数。

 

200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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