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廉吏镜鉴(第二期)
2.不持一砚归的包拯

【人物介绍】
包拯(999年—1062年),字希仁,庐州合肥人,北宋著名清官。庆历元年(1041年)调任端州(今广东肇庆)知州,后累迁至监察御史。政绩斐然、廉洁公正,不附权责、铁面无私,有“包青天”之美誉。
【廉吏故事】
康定元年(1040年),包拯任端州知州。在任职的两年多时间里,他率领当地民众垦荒储粮,治理西江水患,调和州民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加强城防,建星岩书院,足见治端有方。在治理端州期间“不持一砚归”,赢得了万民敬仰、百世流芳。端州以盛产砚驰名,前任官员均借进贡之机额外采制,或用于贿赂朝中显贵,或据为己有。而包拯却严格按照朝廷上贡的数额进行征收,离任时“不持一砚归”。20世纪70年代,考古人员在发掘安徽合肥东郊大兴集北宋包拯家族墓群时,清理出五十余件随葬品,皆为陶瓷器、铜镜、铜钱等普通物品,无一贵重金玉器具,仅在其子包绶墓中出土了一枚寻常的歙砚,印证了“不持一砚归”之说。
包拯真正留给后人的,是一笔无价之宝——“孝肃家风”。包拯生前曾留下一篇家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在他的言传身教之下,其子孙莅官临事,均廉洁自律,清苦守节。包拯在端州所作的《书郡斋壁》,是其唯一存世的诗作。在诗中,他以“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总结了一生为官为人的原则:清心寡欲,正道直行。
【来源】《廉润南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