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程措施是流域防洪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就必须在加强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的同时,注重防洪非工程措施,既改造自然,又顺应自然,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的,这也是新时期治水思路的重要体现。 对防洪区进行风险管理,加强防洪管理设施的建设,建立符合流域、区域及防洪区实际情况,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套的防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理顺防洪管理体制,完善重点防洪城市、重点防洪保护区的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等,是防洪非工程措施的重要内容。 8.1 防洪区风险管理 8.1.1 防洪区风险分析 1)现状风险分析 珠江流域的7大重点防洪(潮)保护区总面积约1.41万km2,内有人口2667万人、耕地1168万亩,保护区国内生产总值9715亿元。目前,7大重点防洪(潮)保护区中,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的保护区面积7024km2,占重点保护区总面积的49.8%,区内人口1168万人,耕地558万亩,分别占重点保护区人口、耕地的43.5%和47.8%;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保护区面积2017km2,仅占重点保护区总面积的14.3%,区内人口798万人,耕地122万亩,分别占重点保护区人口、耕地的29.7%和10.4%;规划范围内尚无整体达到100年一遇或以上防洪标准的防洪保护区。北江大堤保护区虽已具备防御北江200年一遇洪水的能力,但由于西江尚无控制性的防洪枢纽,无法有效调控特大洪水,因此,重现1915年型洪水,北江大堤保护区及广州市的防洪安全也难以确保;东江是珠江流域较早形成堤库结合防洪工程体系的水系,治理程度较高,但由于下游及三角洲的惠州大堤、东莞大堤等重点堤防尚未达标,致使主要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也未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 本次规划对重点防洪保护区100年一遇及以下洪水的风险进行了初步分析。结果表明,在目前工程及现状社会、经济条件下,即使不考虑因各种隐患可能导致的工程意外失事等因素,重点防洪(潮)保护区的多年平均经济损失仍达74.8亿元,占重点防洪(潮)保护区年内生产总值的0.8%,受灾人口121万人,受灾耕地78万亩,分别占保护区人口、耕地的4.5%和6.7%;遭遇20年一遇洪水时,将造成235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受灾区域国内生产总值的2.4%;遭遇50年一遇洪水时,将造成1142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受灾区域国内生产总值的11.8%。据预测,20年后,重点防洪保护区的人口和国内生产总值将分别达到3420万人、44062亿元,在现状工程和20年后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重要防洪保护区的多年平均经济损失将达308亿元,受灾人口156万人、耕地78万亩;遭遇20年一遇洪水时,将造成827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遭遇50年一遇洪水时,将造成5063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从经济损失总量、受灾人口与耕地衡量,保护区中风险度最高的区域是珠江下游及三角洲地区,在现状工程和社会、经济条件下,珠江下游及三角洲地区经济损失占重点防洪保护区经济损失总量的69.7%。 上述防洪风险分析结果表明,在现状工程条件下,流域的洪水风险较大,防洪形势严峻。因此,必须在加大构筑流域防洪工程体系 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流域的防洪非工程措施,加强防洪区的风险管理。 2)规划水平年风险分析 规划实施后,珠江流域7大重点防洪(潮)保护区中,规划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的保护区面积为3406km2,占保护区总面积的24.2%,区内人口503万人,耕地317万亩,分别占保护区总人口、耕地的14.6%和27.1%;规划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的保护区面积3994km2,占保护区总面积的28.3%,区内人口534万人,耕地382万亩,分别占保护区总人口、耕地的15.5%和32.7%;规划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的保护区面积6701km2,占保护区总面积的47.5%,区内人口2308万人,耕地470万亩,分别占保护区总人口、耕地的67.1%和40.2%。 据分析,在规划工程实施的情况下,流域重点防洪保护区的多年平均经济损失为25亿元,约占保护区年内生产总值的0.06%,受灾人口17万人、耕地12万亩,分别占保护区人口、耕地的0.5%和1.0%;遭遇20年一遇洪水时,基本不发生灾害损失;遭遇50年一遇洪水时,直接经济损失524亿元,占保护区年内生产总值的1.2%;遭遇100年一遇洪水时,直接经济损失为1468亿元,占保护区年内生产总值的3.4%。 从分析结果看,规划工程实施后,保护区洪水风险显著降低,珠江三角洲地区得到了有效保护,流域的受灾人口与受灾耕地大为减少,发生20年一遇洪水时基本无洪灾。 8.1.2 防洪区风险管理 1)防洪保护区管理 规划区域的重点防洪保护区包括:珠江下游三角洲防洪保护区、珠江三角洲滨海防潮保护区、郁江中下游防洪保护区、柳江下游及红、柳、黔三江汇流地带防洪保护区、浔江防洪保护区、西江防洪保护区和南盘江中上游防洪保护区。各防洪保护区都具有一定的防护标准,但发生超标准洪水或防洪工程失事时,仍可能发生较大的洪水灾害。因此,需对防洪保护区进行风险管理,调查、核实各防洪保护区的社会、经济与洪水灾害情况,研究、提出保护区的洪水风险评估方法,建立防洪风险评价体系,编制具有实用精度的分区风险图,指导区域内的经济社会活动,同时加强保护区内的安全建设与防洪设施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洪水风险,减小洪水灾害损失。保护区堤防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服从流域防洪规划的总体布局,不得随意超越流域防洪规划确定的标准,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避免加大周边地区的洪水风险。 广州、南宁等重要城市及珠江三角洲的重要防洪保护区,人口集中、经济发达,洪水灾害的风险也较高,是流域防洪的重点保护区域,应全力确保其防洪安全,重视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的编制。 浔江、西江等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较低,应建立与其风险程度相适应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加强防洪减灾对策研究,推行洪水保险,降低、回避和转移洪水灾害风险。 加强洪水风险意识,有计划地开展洪水灾害与风险的宣传、教育活动,使防洪区内特别是处于高风险区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部门,清楚地了解所在地域发生洪水灾害的可能性及危险程度,提高其减少、回避和转移洪水风险的自觉性。 建议加强洪水保险政策的研究,逐步推行国家、地方与个人的洪水保险制度。 2)洪泛区管理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目前,珠江流域的洪泛区规模较小,且较为分散,但这些地区对调蓄洪水、削减洪峰、维持河道的行洪能力十分重要。因此,应制订洪泛区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防止其进一步减少或失去应有的功能。 洪泛区是高风险地区,应根据洪泛区管理办法,规范区内的各项生产与生活活动,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控制土地开发规模、人口的增长及堤防工程建设,严禁有碍行(蓄)洪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建立符合洪水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土地利用方式。确需在洪泛区建设非防洪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建议制订洪泛区管理办法及洪灾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现有河道管理规章制度;加快划定河道及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法加强洪泛区和河道的管理与执法。 3)蓄滞洪区管理 规划设置的潖江滞洪区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加强管理,特别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控制区内已有村镇的发展规模及人口的机械增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当地居民;限制永久性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建设,交通、电力与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洪水风险,并满足安全转移及恢复生产的要求;根据蓄滞洪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建设。 应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制定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4)防洪保留区管理 规划划定的防洪保留区主要包括:规划防洪(潮)堤工程建设用地(包括新建及加高培厚原有堤防所需用地),北江芦苞涌、西南涌及珠江三角洲河道规划整治岸线两侧100m的区域,珠江河口规划治导线至岸线之间的整治规划用地,防洪水库工程用地等。规划确定的防洪保留区,应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已有防洪工程管理用地尚未划线确权的,应按《防洪法》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尽快划线确权,并补办有关手续。 防洪保留区的管理重点是土地使用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安排情况,分期分批办理规划防洪保留区的土地使用权。对暂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当地政府可临时使用,但不得在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永久性工程设施,当防洪工程建设需要时,应立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进行防洪工程和相关设施的建设。应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使用性质的规划防洪保留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保留区土地利用与申报、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的规划防洪保留区,按《珠江河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8.1.3 防洪风险图编制 为加强洪水管理,辅助防汛指挥,规范人类行为,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需要编制涉及珠江流域7大重点防洪(潮)保护区以及城市、蓄滞洪区、洪泛区、水库(包括库区及下游影响范围)的洪水风险图。 8.1.4 洪水保险 加强洪水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洪水保险。洪水保险是社会互助性质的经济保障制度,参加洪水保险,可增强被保险单位或个人承担洪水灾害的能力,弥补国家救济费用的不足,还可制约防洪区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减少可能的洪灾损失。运用洪水保险的经济杠杆,结合防洪保护区其他管理措施,可有效地调节经济建设与防洪减灾的关系,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建议国家依照《防洪法》的规定,尽快研究制订与颁布有关洪水保险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洪水保险。 启动珠江洪水保险研究工作。建议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会同珠江流域各省、自治区和受洪水威胁最大的县、市、有关部门与保险机构一道,对珠江洪水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珠江实际的洪水保险政策、措施和办法。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划分防洪功能区,将洪水保险计划纳入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管理计划;分析不同防洪功能区的洪水、洪灾风险,绘制洪水风险图,寻求合适的洪灾保险费计算方法;研究保险范围、保险对象、投保方式、保险金支付来源、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和办法、赔付方式以及赔付资金的来源等;研究各级政府机构(包括“三防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在洪水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等。由于洪水保险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险种,一旦受灾,赔付数额巨大,因此,需依照国家的《防洪法》和《保险法》,补充制订有关在流域较大范围内,强制或半强制投保的政策,建立洪水保险基金和实行共同保险或再保险的政策措施。 洪水保险(包括大型水利工程保险)属于巨灾保险,按照现行保险公司的保险方式,单个保险公司难以承保。因此,应联合多家保险机构开展防洪工程设施保险和洪水保险的研究工作,探讨保险机构采取共同保险或再保险方式。 加强洪水保险的宣传,增强全流域对洪水保险的认识。积极做好推行洪水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 8.1.5 防洪教育 搞好防洪宣传与教育,提高居民的防洪意识,是防洪区管理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发展,人民财产越来越多,水来人退的传统做法已不适应当前的防洪需要,因此,在建设好防洪工程的同时,必须按照《防洪法》的规定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防洪教育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法》及防洪知识,提高洪患意识,使防洪区内的单位与居民了解自身的防洪责任,自觉履行防洪义务,以利管理及减小受灾时的损失。 8.2 河湖管理 为保障河道、河口泄洪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珠江河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加强对河道、河口的管理。 河道、河口与湖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应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权限与目标,制定河道行洪控制线与河口治导线。严禁对河道、河口和湖泊的侵占与无序围垦,已经侵占和违规围垦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退田还河(湖)、退田还滩。 在规划行洪控制线、规划治导线之间或在无堤河段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区域(包括水域、沙洲和滩地)建设非防洪涉水建筑物(如港口、桥梁等),必须严格执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并在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后,才能办理有关立项手续;已存在的阻水建筑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和规定,根据“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或改建。应建立年度清障督察制度,每年汛前由河道管理部门对清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与管理,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允许采砂和禁止采砂的范围。 加快河道观测系统建设,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使河道观测逐步实现现代化和自动化,为河道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进一步完善河道观测制度,规范河道观测内容,包括河势查勘、险工险段变动观测、河道大断面和水下地形测量等。 8.3 防洪调度管理 成立由云南、贵州、广西、广东、福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人组成的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国家防总的领导下,在珠江流域行使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调度和监督职责,指挥有关省(自治区)防汛指挥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的防洪指挥决策中心,其办事机构设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防洪管理事项。 按照国家《防洪法》的规定,对防洪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区域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水行政主管机构在珠江流域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重要江河防洪规划的编制,并依法实施流域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防洪规划的编制,并在防洪规划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防洪组织、指挥、监督与指导等日常工作。 在汛期,流域内的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根据珠江流域的洪水特点和流域防洪工程的总体布局,制定不同量级洪水的水库调度方案,明确洪水调度管理权限和责任,建立防洪枢纽独立运行或与其他枢纽联合调度的优化调度模型,实现优化调度,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同时,较好地兼顾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在加强信息采集、通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加快建设流域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建立干、支流各防洪控制性水库和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调度指挥系统。珠江流域的防洪控制性水库的洪水调度多涉及不同省(自治区)或省(自治区)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开发主体也多样化,防洪与兴利之间存在利益协调问题。在建的西江龙滩水库和右江百色水库防洪作用显著,为充分发挥水库在流域中的防洪作用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6号),流域机构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及项目法人,抓紧研究制订各防洪骨干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制定《珠江流域防洪骨干水库运行调度管理办法》,以规范防洪调度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在流域防洪中的作用和综合效益。同时,要加强省界河流水库工程的防洪协调工作。 8.4 防洪工程设施管理 防洪工程设施(包括防洪工程的附属水文、气象观测设施,通讯、交通、防汛抢险设施,生产、生活及其他维护设施等)是国有重要基础设施,必须严格管理。 1)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及其他工程设计规程、规范的规定,划定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权发证。按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工程实施后所得的新增地,由水库、堤、闸等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碍洪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垃圾、渣土,禁止开采地下水、考古发掘、放牧、集市贸易。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爆破、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活动。 2)合理划分管理事权。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的骨干防洪工程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议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或参与管理;省(自治区)内跨行政区划的工程或工程所在一个行政区内,但其控制运用涉及相邻行政区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3)工程管理机制。按照水利工程的功能,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根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以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工程管理机构和专业维修养护实体。公益性水管单位主要承担防洪、排涝等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与维护任务;综合性水管单位承担兼有防洪等公益性功能和供水、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与维护任务。 4)工程管理任务。负责工程的安全观测、日常运行及维护与保养,确保工程完整、安全地承担防洪任务;负责工程所属水文、气象、工程观测及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与保养,交通、防汛抢险设施、生产、生活和其他维护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管好、用好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防止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事件发生;完善工程管理设施,提高管理工作的自动化水平,减轻职工的劳动强度,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和物质待遇。 5)管理经费。防洪建设项目为公益性项目,部分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防洪部分也为公益性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防洪工程的运行管理经费经防汛部门核准后,通过当地财政预算支付。确保管理经费的投入,是保证管理质量和水平的关键,必须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6)提高管理水平。配备先进的管理设施与装备,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与手段,提高防洪工程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防洪设施的作用。 8.5 防洪管理设施建设 8.5.1 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 为满足珠江防汛指挥的要求,尽量减少洪水造成的灾害损失,规划建立以珠江委为中心、覆盖流域重点防洪城市和重点防洪地区及重要防洪枢纽、并结合抗旱要求扩展到易旱地区的珠江防汛指挥调度系统。珠江防汛指挥调度系统由信息采集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四部分组成,包括一个流域中心和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个省(自治区)中心、各地的水情、工情、旱情分中心,以及向国家防总和珠江委报汛的229个水文(水位、水库)站,另向珠江委报汛的101个水文(水位、水库)站。 信息采集系统由水情采集子系统、工情采集子系统(包括1个工情移动采集站)、旱情采集子系统组成,主要任务是水情、雨情、工情、旱情及风暴潮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灾情信息利用工、旱情采集系统分析。其中,水、雨情信息由330个水文(水位、水库)站负责采集报送,以数据通信方式将所采集的原始数据输入水情分中心的计算机系统,由水情分中心进行预处理,再通过防汛计算机广域网向国家防汛指挥办事机构、珠江委和有关省(自治区)报送及供有关部门共享;工情、灾情由重点防洪县防汛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采集,通过防汛专用网和公网通信系统,以数据通信或传真、话传方式把采集到的信息传入上一级防办计算机系统,由其负责完成信息的汇集、整理和上报;风暴潮信息由风暴潮观测站采集,直接上传到珠江委和各省(自治区)防办。规划建设珠江委和云南、贵州、广西、广东等省(自治区)信息采集中心共5个,建设27个水情分中心(其中珠江委2个,广东9个,广西8个,云南、贵州各4个),31个工情分中心(其中广东19个,广西12个),45个旱情分中心(其中广东14个,广西9个,云南13个,贵州9个),改造327个向国家防汛指挥办事机构和珠江委报汛的水文(水位、水库)站,新建3个向珠江委报汛的水文站。 通信系统主要是完成话务和为组建流域计算机广域网提供信道,并把北江流域以及重点地区、重要大型水库的遥测网与流域的防汛指挥系统连接起来,做到资源共享,为防汛现场指挥、召开电话会议、图文传真、发布洪水警报、抢险救灾等提供通信服务。规划建设珠江委、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省(自治区)防汛指挥办事机构卫星通信、800兆集群通信和程控交换网,改造完善天广微波通信。防汛指挥调度的通信系统尽量与国家通信系统相衔接,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设施,减少重复建设,提高通信保障程度。 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骨干网、地区网、园区网、局域网,主要任务是负责收集信息分中心的信息并向国家防汛指挥办事机构、珠江委和有关省(自治区)报送,并实现各级防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规划建设国家防汛指挥办事机构至珠江委、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省(自治区)防汛指挥办事机构的骨干网(以公网通信为主信道、卫星通信为备用信道);建设珠江委至流域内各主要防汛指挥办事机构及流域重点大型水利枢纽管理部门(以帧中继为主信道)的流域地区网;建设珠江委、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省(自治区)防汛指挥办事机构的同一城市异地办公的同级水文、防汛抗旱部门之间连接的园区网;建设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省(自治区)中心至其所辖地区的省(自治区)地区网;建设珠江委、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省(自治区)防汛指挥办事机构的局域网;建设珠江委、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网管中心。 珠江防洪决策支持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对防汛抗旱信息的处理,产生供防洪决策使用的气象分析、汛情分析、洪水预报、洪灾预测等分析计算成果,供决策部门使用。规划建设珠江委、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防洪决策支持系统。防洪决策支持系统包括信息接收处理、气象产品应用、洪水预报、汛情监测和信息服务、防洪调度、会商、防汛管理、灾情评估等八个子系统和综合数据库。重点是建立西江中下游、北江、东江、柳江、郁江、珠江三角洲、贺江、桂江等重点河流和河段的防汛指挥系统。 为增加水情、雨情的预见期,随时掌握其变化趋势,提高洪水预报预警水平,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完善联系机制,建立气象监测、分析与预警信息的适时发送与接收系统。 8.5.2 防洪设施自动化控制与监测设施建设 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及自动化水平,事关防洪安全和防洪管理的效率,应逐步完善防洪工程的监测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与管理系统。规划利用现代化监测设备与手段,动态、准确地掌握防洪水利枢纽、1级和2级堤防及所属附属设施、分洪水闸等工程的安全与运行情况。珠江下游及三角洲地区沿堤水闸众多,应建立水闸群运行调度系统。 新建工程应配套建设工程安全、运行监测及自动化调度运行设施,并满足防汛指挥系统的要求。 8.6 防汛抢险及重点地区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 8.6.1 防洪抢险 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必须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开展防汛抗洪活动。不断改进防汛抢险装备,建立一支以高科技武装的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提高防汛抢险的科技水平。开展防洪抢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好防汛物资准备。逐步实现防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1)流域机构按照《防洪法》的规定,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编制珠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方案的执行、流域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2)做好汛前准备工作。加强汛前检查,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负责制,抓好防汛抗灾资金、抢险队伍、防汛通讯设施、防汛物质、城市和行业防洪措施、蓄滞洪区群众转移措施等防洪抗灾措施的全面落实。 3)汛期确保水文、气象遥测站网、防汛通信系统、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与洪水调度系统的正常运行。依据流域防洪的总体安排,制订并严格执行各级洪水调度方案和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 4)认真编制和完善各类防洪预案。根据防洪工程的实际状况及可能出现的险情,事前拟订好有针对性的防护抢险方案及人、财、物的安全转移方案。发生工程险情时,应正确分析险情,根据发生险情的部位、出险类型,果断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发生洪水灾害时,应有序疏导和安置群众,转移重要物质,将洪水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5)充分利用已建水库工程的削峰滞洪作用。防洪抢险期间,应充分利用干流、支流已建水库的滞洪、错峰、削峰能力,根据水雨情优化调度,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拦蓄洪水,尽量减轻下游地区的防洪压力。尤其要注意利用已建电站水库的超蓄能力(如:红水河、柳江中上游和北江中上游的梯级电站),顾全大局,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 6)做好救灾及灾后恢复工作。及时开展灾情和水毁工程调查,认真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济,加强治安管理,安排学校复课,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防止灾后疫病流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制订公用交通、通信、水利工程等水毁工程的修复计划。 8.6.2 重点地区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 根据规划总体布局安排,重点防洪保护区与一般防洪保护区所面对的超标准洪水,不但量级不同,而且针对超标准洪水所采取的措施也不相同。一般防洪保护区,主要以常遇洪水为防御对象,超标准洪水发生的机会较多,因此,应立足于非工程措施防灾减灾;重点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较高,发生超标准洪水的机会相对较小,但受灾后的损失与影响较大,因此,应首先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量避免工程失事或延缓工程失事时间,并在灾害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依靠非工程措施,避免或减小保护区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从确保重点的角度出发,珠江防洪工程体系中的堤防体系,采用了根据不同的防护对象按不同标准设防的方案,发生超标准洪水时,逐步放弃对一般保护区的防守,以恢复大部分河道两岸的天然滞蓄洪能力,减少洪水归槽对下游和重点防护区的影响,增强重点保护区防御超标准洪水的能力。根据流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洪水影响程度,本次防洪规划重点研究了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超标准洪水的防御方案。 在西江干流未建成龙滩、大藤峡水库工程前,如西江出现超50年一遇的大洪水,或龙滩、大藤峡水利枢纽建成后,西江出现超100年一遇的大洪水,且西北江三角洲重点堤围出现重大险情时,拟利用西江下游的联安围和金安围临时滞蓄洪水;当北江出现超200年一遇(北江大堤除险加固完成前)或300年一遇(北江大堤建设达标后)洪水,虽经飞来峡水利枢纽调洪和潖江滞洪区的运用,北江大堤及下游三角洲重点堤防仍出现危险局面时,拟利用北江下游的清西围临时滞洪削峰,以确保重点防洪保护对象的安全。西江联安围和金安围可滞蓄洪量15.4亿m3,临时影响人口28.14万人,淹没耕地28.29万亩;清西围可滞蓄洪量7.12亿m3,临时影响人口11.83万人,淹没耕地17.00万亩。 当东江出现超100年一遇洪水,虽经上游三大水库调洪,仍不能解除洪水对惠州大堤、东莞大堤等重要堤防的威胁时,可利用平马、永良、东湖、仍图、广和、横沥等6个堤防区自上而下临时滞洪,以保障上述重点堤防的防洪安全。临时滞洪区可蓄洪20.50亿m3,临时影响人口15.48万人,淹没耕地17.91万亩。 用于防御超标准洪水的临时蓄洪区使用机会不多,为节省投资、方便管理与维护,采用进水(分洪)闸与临时破堤相结合的启用方式。 由于珠江洪水来势迅猛,洪水组成复杂,随机性大,临时蓄洪区受地理位置、容积、分洪能力等方面的制约,临时蓄洪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沿江各主要城镇,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洪水预案,确定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人、财、物转移线路和安全安置地带,划定不同地区向安全地带撤移的路线,保证路线畅通和有足够的交通与通讯工具。 8.7 完善政策法规 珠江流域现有水利部批准的《珠江河口管理办法》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针对目前防洪工作存在的问题,今后应重点研究、制定珠江流域防洪骨干水库运行调度管理办法、珠江流域主要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和潖江蓄滞洪区管理办法及临时滞洪区管理办法。 8.8 防洪规划管理意见 防洪规划是为防御流域洪涝灾害和风暴潮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筹集资金,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的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尽快完善各主要江河、水系的防洪体系,以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加强流域的统一管理,对防洪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根据《防洪法》的规定,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流域内重要河段、重要支流的防洪规划应通过流域机构审查。 2)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为防止超标准建设堤防引起洪水归槽,削弱流域的整体防洪能力,各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建设和加固沿江堤防工程时,应严格遵守流域防洪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各省、自治区应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堤防等水利工程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应取得流域机构对其建设标准的书面意见。 3)要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严格按程序报批,严格执行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法人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才能正式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4)在防洪规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建设部门应与各相关部门的规划保持协调,尤其是城市防洪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关系密切,除加强与流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外,在城市防洪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征求有关地方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注意与城市环境与景观建设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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