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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珠江流域面积45.37万km2,涉及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江西6省(自治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1915年,珠江发生200年一遇特大洪水,死伤人数和淹没农田均为历史罕见。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珠江流域的防洪工作,20世纪50年代末和80年代中期,先后两次编制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防洪是其中一项重要规划内容。80年代编制的《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按照规划确定的各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和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总体布局,流域内兴建了一大批防洪工程,在防洪减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珠江流域先后发生了“94.6”流域性大洪水、“96.7”柳江大洪水、“98.6”和“05.6”西江大洪水(其中,“05.6”洪水西江防洪控制断面梧州站洪水超100年一遇),严重地影响了流域经济发展。目前,流域防洪减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西江干流缺乏防洪控制性工程,江、海堤防标准较低,病险水库多,入海水道泄洪不畅,防汛抢险设施不足等。因此,针对流域的防洪形势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防洪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编制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十分必要。
    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珠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江委)组织流域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编制工作,成立了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协调领导小组、技术小组和工作小组,先后多次召开协调会和成果评审会。经过流域各省(自治区)广泛讨论、协调,修改形成了《珠江防洪规划纲要(初稿)》。
    2002年6月,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在北京主持召开会议,对珠江委提出的《珠江防洪规划纲要(初稿)》进行了讨论。会后,珠江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和讨论意见,提出了《珠江流域防洪规划(送审稿)》,并于2003年6月和2004年9月先后两次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2005年5月29日~31日,水利部组织召开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审查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审查通过了《珠江流域防洪规划(送审稿)》。
    2005年11月,水利部以办规函[2005]558号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2006年1月,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评估。根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反馈意见,珠江委再次对《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次规划是在《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和近年有关专题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按照水利部《全国防洪规划任务书》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贯彻落实了国家新时期的水利工作方针和治水新思路,规划采用了新的基本资料和新的技术与方法,对基础水文资料进行了延长、复核,调查分析了近20多年来发生的历次大洪水,测量了主要河道的断面,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及规划论证等工作,建立了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大量的基础分析和专题研究工作为规划的编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通过本次规划,提出了《珠江流域防洪规划》报告以及《珠江流域防洪规划概要》、《珠江流域防洪规划附图集》、《珠江流域防洪规划附表》、《珠江流域防洪规划沿革及有关依据文件》、《珠江流域防洪规划水文分析报告》、《华南沿海重点海堤建设规划报告》、《珠江流域重点城市防洪规划报告》等附件及一批专题研究报告。

200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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