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委信息门户登录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网上投稿 | 意见建议 | 邮箱登录 |
返回首页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珠江防总成立专题>>重要文件
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程

1  总则


1.0.1  为明确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珠江防总)各成员单位及防总办公室(以下简称珠江防总办)的职责,规范珠江防总工作程序,根据《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与职责》,结合珠江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珠江防总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受总指挥的委托,常务副总指挥可代行总指挥职权。珠江防总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处理。
1.0.3  涉及两省(自治区)以上地域的超标准洪水方案、水量分配与水量调度预案、水库调度、人工破堤分洪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在防总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做出决定。若防汛抗旱有关事项仅涉及部分省(自治区),可由相关成员单位形成决议。决定和决议报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实施。
1.0.4  有重大问题需要讨论决策时,可由常务副总指挥或成员单位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商相关成员单位形成决议。
1.0.5  珠江防总会议对流域防汛抗旱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部署和指挥流域防汛抗旱工作。
1.0.6  珠江防总做出的决定、决议和工作安排由相关成员单位执行,相关副总指挥负责监督。


2 日常工作


2.1  督促落实防汛责任制
2.1.1  珠江防总应在每年汛前及时公布流域重点防洪城市和重要防洪工程责任人名单。
2.2  防汛抗旱检查
2.2.1  防汛抗旱检查由珠江防总办组织实施,检查组由珠江防总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2.2.2  防汛检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4月份,抗旱检查根据旱情状况而定,具体检查时间由珠江防总办确定。
2.2.3  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毁工程修复完成情况,重点控制性防洪工程、险工险段、大(中)型水库及在建工程、山洪灾害防治等防汛准备情况;
     3.重点河段、水库、城市的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和蓄(滞)洪区(含临时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的修订和落实情况;
     4.珠江干流等重要河道设障、清障情况;
     5.防汛物料、抢险队伍等非工程措施以及其他防汛工作准备情况;
     6.易旱地区抗旱预案及抗旱机械设施准备情况
2.2.4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尽快提交检查报告,并向珠江防总汇报,由珠江防总办汇总后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2.3  防汛抗旱总结
2.3.1  各省(自治区)一般应在11月底前将本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报送珠江防总。
2.3.2  流域防汛抗旱总结报告应于12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国家防总。
2.4  珠江防总会议
2.4.1  会议由珠江防总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召集和主持。
2.4.2  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传达贯彻国家防总指示;
     2. 听取各省(自治区)防指和珠江防总办汇报防汛准备情况;
     3. 总结上年度流域防汛抗旱工作;
     4. 分析防汛抗旱形势,研究流域安全度汛和抗旱的重大问题和解决办法;
     5. 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2.4.3  珠江防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及会议形式由珠江防总办提出建议,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确定。
2.4.4  珠江防总会议由珠江防总成员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2.4.5  当流域防汛抗旱有重大问题须协商解决时,可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临时动议,并召集和主持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防总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
2.5 防汛预案编制
珠江防御洪水方案由珠江防总办商相关成员单位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洪水调度方案由珠江防总办商相关成员单位制订,报国家防总批准实施。
2.6抗旱预案编制
跨省(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珠江防总办商相关成员单位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当预计下游地区供水安全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受到严重威胁时,珠江防总办应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开展相关预测及供水形势预警分析工作,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编制紧急情况下应急调水或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在成员单位向珠江防总提出请求后,报国家防总批准实施。


3  防汛工作


3.1  防汛值班
3.1.1  珠江防总办及流域内各省(自治区)防汛、水文等部门汛期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
3.2  防汛信息的传递
3.2.1  流域内的各省(自治区)防汛部门必须将有关水情、雨情、工情、险情和灾情等信息及时报送珠江防总办,珠江防总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3.3  洪水预报
3.3.1  当流域或干、支流发生较大降雨并可能出现较大汛情时,流域机构水文部门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水文部门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时修正预报。
3.3.2  流域机构水文部门根据水雨情做出预报。
3.3.3  有关省(自治区) 防汛部门应及时组织气象、水文等部门会商,并将会商结果报送珠江防总办,珠江防总办负责将预报结果及时上报国家防办,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防汛部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3.4洪水调度
3.4.1  当发生重大或流域性的汛情,由常务副总指挥或秘书长召集有关人员分析研究汛情,确定近期流域防汛重点,拟订洪水调度意见,商有关成员单位后向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汇报。
3.4.2  珠江防御洪水方案按国务院或国家防总批准的方案实施。珠江防总调度权限,按上级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3.4.3  珠江洪水调度方案按国家防总批准的方案实施。珠江防总调度权限,按上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3.4.4  对于人工破提分洪、水库超常规调度等重大事宜,珠江防总可以作出紧急决策和处理。重大问题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
3.4.5  珠江防总的调度命令,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签发,相关省(自治区)及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3.4.6  珠江防总办对珠江防总的各项决定、命令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5  抗洪与抢险
3.5.1  珠江防总指导和协调流域各省(自治区)的抗洪抢险工作。


4  抗旱工作


4.1  抗旱信息的传递
4.1.1  流域内相关省(自治区)防汛抗旱部门必须将有关水情、雨情、工情、旱情和咸情等信息及时报送珠江防总办,珠江防总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和防汛抗旱部门通报。
4.2  调水期值班
4.2.1  珠江防总办及流域内各省(自治区)防汛、水文等部门均执行调水期值班制度。
4.3  抗旱调度
4.3.1  珠江防总调度权限,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4.3.2  珠江防总办应设立指挥和会商中心,及时跟踪、演算调度效果,并根据授权和实际情况实时调度。抗旱调度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国家防办,并向相关成员单位和防汛抗旱部门通报。
4.3.3  抗旱调度命令,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签发,相关省(自治区)及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4.3..4  珠江防总办对珠江防总的各项决定、命令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  奖惩


5.1  根据当年防汛抗旱情况,珠江防总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奖惩。

2006-07-06
 
[∷打 印∷][∷关 闭∷]
主办单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承办单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信息中心
粤ICP备05054872 Copyright©2007 珠江委网站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 IE 或 NETSCAPE 4.0以上版本进行浏览,最佳显示1024x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