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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指南
主 管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江委)
主办部门及地址  
   建设与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906室
   邮编:510611
联系方式  
  电话:020-87117187
  传真:020-87117916
  E-mail:junming@pearlwater.gov.cn ,li-guangkuo@tom.com
水行政许可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在下述河道(河口)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须经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审批权限  
  1.《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查 阅
  2.《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查 阅
  附图: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示意图

下 载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查 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查 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查 阅)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查 阅
  5.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查 阅
申办程序和审批期限  
  
  注1:资料包括以下文件
  (1) 建设项目建设依据,用水许可等方面的文件1份;
  (2)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工程方案 6份;
  (3) 防洪评价报告或安全论证报告20份,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1份;
  (4) 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需标明所在河段及防洪堤名称)、工程(平面、立面)布置图(需标明工程轴线起讫点或控制线坐标以及与堤防管理范围的关系等)各15份;
  (5) 为减轻对防洪影响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方案及图纸6份(如有),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1份;
  (6)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如有);
  (7)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注2:如需征求工程所在省(区)意见或组织评审,期限为扣除征求意见和评审时间后20天),如重大项目可延长10天,并将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主办单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承办单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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