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委信息门户登录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网上投稿 | 意见建议 | 邮箱登录 |
返回首页
办事指南
关键字: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行政许可>>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珠江河口建设项目审批指南
主 管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江委)
主办部门及地址  
   规划计划处
   地址:广州市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
   邮编:510611
联系方式  
  电话:020-87117971,020-87117970
  传真:020-87117995
水行政许可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珠江河口的管理范围为:
   1、珠江河口八大口门区
   自虎门黄埔(东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泗盛、北江干流沙湾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门南沙、洪奇门万顷沙西、横门横门水位站、磨刀门灯笼山、鸡啼门黄金、虎跳门西炮台、崖门黄冲水位站以下至伶仃洋赤湾半岛、内伶仃、横琴、三灶、高栏、荷苞、大襟岛、赤溪半岛间的连线之间的河道、水域及岸线。
   2、河口延伸区
   自上述赤湾、赤溪半岛连线以下,与从深圳河口起沿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分界线至南面海域段18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4′09.6″)和由18号点与外伶仃岛、横岗岛、万山岛、小襟岛南面外沿、赤溪半岛鹅头颈的连线之间的水域及岸线。
   凡上述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向珠江委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取得珠江委出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查 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查 阅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查 阅
水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索取  
   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向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索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申请书;也可从珠江水利网站上直接下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申请书。
   水行政许可申请书(下 载)  
申请条件及程序  
   水行政许可申请的责任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可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邮寄至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或直接送至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业主或项目责任单位的申请函1份(标题为“关于请求审批***工程建设方案的报告”)。需简要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主体工程的结构形式、工程建设总投资、计划建设工期、前期工作及其立项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岸线利用规划、航运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等。
   2、工程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一式6份(含文字报告和附图、附表)。
   3、《防洪评价报告》一式25份。
   4、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
   5、工程所在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复印件各一份(如果没有,可由我委视实际情况发函征求意见)。
   6、工程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A4或A3纸,需标明工程所在河道水系及名称)一式15份。
   7、工程平面布置图一式15份(A4或A3纸,需标明工程位置坐标以及与堤防的关系等,坐标一律采用54北京坐标系,高程系统应采用珠江基面、国家85统一高程基面或黄海基面)。
   8、立面布置图一式15份,图上需标明建筑物各主要部位的相应高程(珠江基面或黄海、国家85高程基面)。
   9、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文件(或意见)复印件各1份。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流程图  
  
主办单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承办单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信息中心
粤ICP备05054872 Copyright©2007 珠江委网站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 IE 或 NETSCAPE 4.0以上版本进行浏览,最佳显示1024x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