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申请
主 管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江委)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规划计划处
电话:020-87117971 87117970 传真:020-87117545
E-mail:yuanyuan@pearlwater.gov.cn
地址:广州市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
邮编:510611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包括珠江河口的八大口门区及河口延伸区。
八大口门区:自虎门黄埔(东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泅盛、北江干流沙湾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门南沙、洪奇门万顷沙西、横门横门水位站、磨刀门灯笼山、鸡啼门黄金、虎跳门西炮台、崖门黄冲水位站以下至伶仔洋赤湾半岛、内伶仔、横琴、三灶、高栏、荷苞、大襟岛、赤溪半岛间的连线之间的河道、水域及岸线。
河口延伸区:自上述赤湾、赤溪半岛连线以下,与从深圳河口起沿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分界线至南面海域段18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4’09.6”)和由18号点与外伶仔岛、横岗岛、万山岛、小襟岛南面外沿、赤溪半岛鹅头颈的连线之间的水域及岸线。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规划滩涂开发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桥梁、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时,规划建设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工程规划方案应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就其是否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的总体安排、是否超出规划治导线、是否符合防洪和河口水质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取得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滩涂开发利用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轿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必须将其工程建设方案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以下简称审查同意文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查 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查 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查 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查 阅)
5.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查 阅)
6. 《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查 阅)
7.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查 阅)
申请人→网上申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审查→正式受理→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评审→修改论证报告→审批决定→申请人。
⒈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业主补正材料;
⒉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征求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时间(约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约10个工作日)、业主组织方案调整及修改论证报告时间除外;
⒊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文件。
★工程完工后,须经我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特别提示: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选址阶段即与我委进行沟通,避免在可研阶段因工程建设方案或选址不当导致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