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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
|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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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及地址 |
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窗口
广州市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邮编:510611)
委办公室1202室、水政水资源处907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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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委办公室电话:020-87117780
委水政水资源处电话:020-87117980、7385、7646
传真:020-87117199、7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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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
(一)珠江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上述指定河段和限额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审批权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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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查 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查 阅)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 (查 阅)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查阅)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2002年)(查阅)
6.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004年) (查 阅)
7. 我委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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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 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格式下载)——→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窗口接收——→珠江水利委员会初审(受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珠江水利委员会印制并送达批文——→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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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期限 |
⒈ 接收: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窗口接收并在当日出具“接收凭证”。
⒉
初审:珠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自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①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②通知补正: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根据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③通知“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取水许可或不属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⒊ 审批:珠江水利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本期限不包括依法需要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珠江水利委员会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待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⒋ 送达:珠江水利委员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印制处理决定批文并送达申请人。
★ 取水工程或者取水设施建成取水,经核验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事项另行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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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需提供材料) |
1. 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申请书》提出了意见;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单位的文件为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明专用于取水许可申请,并加盖印章);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4.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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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我委申请审查该报告书并取得我委的审查意见(申请审查事项另行按规定办理);
2.
为提高审批效率,请申请单位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纸质文本时提交电子文本(光盘),内容包括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电子文本(均为word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