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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
|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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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及地址 |
水政水资源处
地址:广州市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907室
邮编:5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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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020-87117980
传真:020-87117199
E-mail:zwszy@pearlwater.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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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
(一)珠江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上述指定河段和限额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审批权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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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查 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查 阅)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 (查 阅)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2002年)(查阅)
5.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004年) (查 阅)
6. 我委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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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 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格式下载)并附具有关材料→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珠江委水政水资源处接收??→珠江委审批→水政水资源处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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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期限 |
⒈ 珠江委水政水资源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⒉ 珠江委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⒊ 水政水资源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取水许可审批文件。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经我委验收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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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需提供材料) |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格式下载);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⒋ 申请单位法人主体身份证明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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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 新(改、扩建)取水工程(设施)或增加取水量,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向我委申请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程序另行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