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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江委)
地址:广州市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
联系电话:020-87117212 87117980 87117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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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
(一)在珠江流域片内开展以下项目,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珠江委负责审批:
(1)依法应当由珠江委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项目;(建设项目审查受理查阅)
(2)需同时由珠江委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项目;(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论证受理查阅)
(3)本流域片内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在珠江流域片内下列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也由珠江委负责审批:
(1)国际边界河流,国际跨界河流国内十公里河段;
(2)省际边界河流,跨省(自治区)河流边界上、下游各十公里河段;
(3)毗邻香港、澳门的深圳河、湾仔水道和十字门水道;
(4)经国务院批准或水利部规章规定的省界缓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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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查 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查 阅)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查 阅)
(4)《珠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查 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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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 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下载)并附具有关材料→排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监督管理处接收→珠江委审批→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监督管理处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文件并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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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提示: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珠江水利委员会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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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期限 |
(1)珠江委自收到申请材料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2)珠江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珠江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