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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利委员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办事指南
主 管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江委)
受理部门及地址
  水政水资源处
  地址:广州市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907室  邮编:510611
  联系方式 电话:020-87117980 传真:020-87117199
  E-mail:zwszy@pearlwater.gov.cn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 ;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12号)(第168项);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2002年); 
  6.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7.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004年);
审批权限
 (一)水利部授权珠江委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
 1.《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
 2.《水利部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t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关于发送珠江流域片跨省(省际)河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暂行规定的函》(珠水政资函{2005}58号)。
 (四)其他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申办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珠江委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向珠江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珠江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3、评审:珠江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初审(□管理要求和报告书内容初审□现场查勘□相关协调)、专家评审会(□专家审阅并形成个人评审意见(1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专家现场查勘□组织并召开评审会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告书审定(□编制单位修改报告书(编制单位修改报告书不能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要予以说明)□审查机关审定报告书)。
  4、审查:珠江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单位和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对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5、行政审批:珠江委作出行政决定,提出审查意见。
  6、意见送达:申请人到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统一窗口领取许可决定,或由同一窗口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有关单位和专家评审时间、申请人组织论证单位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报告书的时间和听证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书(2份);
  2.报告书一式20份,同时须提交电子版;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
  4.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见下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管理要求)。
格式文本:点击格式文本下载页面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管理要求
  1.《关于发送珠江流域片跨省(省际)河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暂行规定的函》(珠水政资函[2005]58号)      (查 阅)
  2.《关于印发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珠水政资[2003]5号)   (查 阅)
特别提示
  1.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咨询评估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要求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不能参与同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见《关于发送珠江流域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珠水政资函[2005]379号))
  2.为了保障水资源论证的独立公正,在珠江省际边界河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则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负责编制。(见《关于发送珠江流域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珠水政资函[2005]379号))
  3.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和管理要求,重大、特殊行业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编制工作大纲,并提交珠江委审查。
  4、为了建设绿色珠江,维护珠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珠江水资源总量控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应对当地现状水资源能否满足项目规划总规模的取用水进行分析。(建议将该部分内容列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章节)
  5、为了促进珠江流域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合理用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应对项目取用水的水资源费(水价)进行初步估算及评价。(建议将该部分内容列入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章节)(水资源费(水价)初步估算方法)
  6.为了维护珠江健康生命,保护水资源,支撑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珠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珠江流域(片)水功能区划报告》以及河流水环境现状,新建、扩建项目(主要是火电)的温排水不允许直接排入红色禁止区(定义及附图);新建、扩建项目(主要是火电)的温排水排入黄色限制区(定义及附图)的,应做专题论证;改建项目的温排水量原则上不允许超过原有温排量;现已运行的建设项目,需要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的,如有温排水入河的,且入河量超过20m3/s,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需提出对项目取水、用水和退水等方面进行重新评估的申请。
 
主办单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承办单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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