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润电力(贺州)有限公司超许可取水案不予水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当事人:华润电力(贺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669719615A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华润电力(贺州)有限公司
经查明,我委向你公司发放的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年取水量为2271万立方米,有效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至2025年2月2日。2021年,你公司实际年取水量为2465.309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194.309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量占许可年取水量的8.56%。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和相关照片视频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超许可取水行为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在2021年度超许可取水的原因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部门及政府稳电保供工作要求,根据下达的调度指令,确保电厂应发满发,最大限度做好电力保障,减少限电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我委审议,认为你公司的超许可取水行为符合无主观过错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将另向你公司发送警示函并以约谈方式进行教育。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