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2006927957397
企业地址:柳州市东环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智福
我委于2021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出具《珠江委关于柳州市摩托艇运动协会水上运动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珠许可决〔2021〕79号),核定工程建设内容包括5个浮码头平台、3个临时休息棚、15根钢管桩等。经查明,你单位未按照我委许可决定的要求进行建设:一是码头平台上现有6个浮码头平台和4个临时休息棚;二是浮码头平台采用钢缆绳进行固定,未设置钢管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相关照片视频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码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理):
1.责令2023年12月20日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拆除与珠许可决〔2021〕79号核定的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不符的浮码头平台和临时休息棚,按照珠许可决〔2021〕79号要求对浮码头平台采用钢管桩进行固定,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2.处二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书一并送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