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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摩托艇运动协会水上运动码头工程批建不符案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示
当事人:柳州市摩托艇运动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2006927957397  

  企业地址:柳州市东环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智福 

  我委于2021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出具《珠江委关于柳州市摩托艇运动协会水上运动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珠许可决〔2021〕79号),核定工程建设内容包括5个浮码头平台、3个临时休息棚、15根钢管桩等。经查明,你单位未按照我委许可决定的要求进行建设:一是码头平台上现有6个浮码头平台和4个临时休息棚;二是浮码头平台采用钢缆绳进行固定,未设置钢管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相关照片视频资料等为证。 

  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码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理): 

  1.责令2023年12月20日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拆除与珠许可决〔2021〕79号核定的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不符的浮码头平台和临时休息棚,按照珠许可决〔2021〕79号要求对浮码头平台采用钢管桩进行固定,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2.处二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与本决定书一并送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2023年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