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水政执法 事前公开 救济渠道 2023-03-03[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珠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