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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流域(片)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域统一调度管理,规范水资源调度行为,保障流域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江流域(片)水资源调度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珠江流域(片)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管理,适用本细则。
        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及重要取用水户,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
        第三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珠江流域(片)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
        珠江流域(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第五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牵头建立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组织体系。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明确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报送珠江水利委员会。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和联系人,报送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调度管理机构、责任人和联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重新报送。
        第六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牵头建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协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会商、研判、协商水资源调度涉及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水利部。
        第七条 以水量分配方案和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等为依据,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调度的合理需求及跨流域调水需求,统筹供水、生态、灌溉、发电、航运等用水,满足年度分配水量及主要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水量)、生态基流(水位)等目标要求,保障流域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珠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流域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和保障实施方案编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应当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调整时,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八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根据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以用水总量、主要控制断面水量(水位、流量)等作为调度控制要素,根据河流开发利用程度、工程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
第二章 水资源调度方案与年度计划
        第九条 纳入水利部开展水资源调度名录的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应当编制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
        水资源调度方案与年度调度计划编制应当以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等为依据,落实水量分配方案和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控制目标要求,并与防洪、抗旱、航运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编制。其中西江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报水利部批复实施,其他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由珠江水利委员会报水利部备案后印发实施。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调度控制目标的合理性与协调性,与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协调一致,并在印发时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水资源调度方案包括调度起止日期、年度水量分配、调度控制要素、调度管理职责、控制性水工程及其调度、调度预警等内容。
        水资源调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为3至5年。当水情、社情和工况条件基本无变化时可延续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跨省江河流域调度期开始前45日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报送辖区内该跨省江河流域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以及涉及的重大调水工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控制性水工程年度运行计划建议。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控制性水工程年度运行计划建议应当细化到月。
        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中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重点调度的水工程,其工程运行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报送珠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制定跨省江河流域年度调度计划。其中,西江流域年度调度计划报水利部批准下达,其他跨省江河流域年度调度计划由珠江水利委员会下达并报水利部备案。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水利部授权的重大调水工程调度计划制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权限范围内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调度目标应当与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制定的年度调度计划中明确的调度目标相协调,并在印发时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年度调度计划还应当依据印发的水资源调度方案,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编制。年度调度计划需明确主要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水量)、生态流量(水位)等控制指标以及纳入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水工程调度运行规则。
        重大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应当以工程规划建设任务为基础,统筹调入区需求和调出区可调水量,并依据相关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制定。
        第十三条 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是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要取用水户以及水力发电、航运、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章 调度实施
        第十四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珠江流域(片)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严格落实用水计划,做好调度信息的监测与共享,保障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流量)满足要求。
        第十五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江河来水、水库蓄水变化、用水过程等情况,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因年度实际来水与预测来水相差较大或者区域用水发生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按原程序进行调整,纳入调度实施。
        第十六条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所管辖水工程的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要求,编制工程控制运用计划,落实主要控制断面及工程下泄水量(流量)调度目标要求。调度过程中,合理安排供水、发电、航运等生产计划,做好调度信息的监测与报送。
        调水工程的调度,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条件取水,精准精确调水,细化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并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 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预警信息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发布。调度预警等级应当根据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特点、工程调控及监测能力、预警处置能力等设置。按照紧急程度由低到高一般分为蓝色、黄色和红色三个预警等级,预警等级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简化为两级或一级。
        主要控制断面发生预警后,珠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会商研判,优化调度方案,必要时下达调度指令,开展动态调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配合实施。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开展问题核实,及时报告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辖区内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加强调度过程管理,必要时启动河道外用水管控,确保完成调度目标。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调度操作,做好调度记录,并及时向下达调度指令的部门反馈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可以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响应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况,按照调度管理权限,滚动优化调度方案,下达动态调度指令。
        第十九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做好与洪水调度的衔接。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
        汛末需要提前蓄水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前提下,编制后汛期蓄水计划,报请具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防汛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落实生态调度管理责任,将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开展水资源和生态统一调度,加强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水位)小于生态流量(水位)目标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度执行单位和水文部门分析断面生态流量不满足的原因,并提供支撑材料等报送珠江水利委员会。
        需开展敏感期生态调度的,其调度方案经有审批权限的水主管部门审批后,纳入流域生态统一调度。确有生态补水需要,且工程、水源具备调水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珠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相机开展生态补水。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调度纳入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落实工程下泄流量要求及其泄放措施,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因工程检修等情况无法满足下泄流量要求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实施前10日向具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水文监测设施的水位、流量(水量)监测,监测精度、频次应当满足水资源调度管理需要。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辖工程的实时水位、库容及日均出入库流量等调度信息监测,对调水工程和向河道外生态补水的取水口,应当实现在线计量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将取用水统计信息、主要控制断面监测信息和控制性水工程调度信息及时报送珠江水利委员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在每日8时报送所管辖的主要控制断面前一日日均流量信息。动态调度期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密报送主要控制断面和流域取用水相关信息。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需在每日上午报送当日8时水库水位和蓄水量以及前一日工程平均出入库流量等信息。动态调度期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密报送水工程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牵头建立珠江流域(片)跨省江河流域调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雨情、水情、水工程调蓄、重要断面调度控制要素等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支撑水资源调度精准化决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准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水资源调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对跨省江河流域和调度管理权限范围内重大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水利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跨省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应当在调度期结束15日内将调度工作总结报送珠江水利委员会。
        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调度期结束15日内将水工程调度工作总结报送珠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五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管辖范围内年度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报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报珠江水利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珠江流域(片)跨省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对珠江流域(片)水资源调度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水利部确定的考核评价要求和赋分标准,对相关省级行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水资源调度内容进行评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职责履行情况纳入相关考核,积极配合珠江水利委员会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监测数据及支撑材料。
        第二十七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省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控制断面指标不达标、实际取用水超年度计划、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开展问题核实,及时处置,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有关单位通报,必要时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加强对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调度计划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二)主要控制断面流(水)量、控制性水工程下泄流量情况;
        (三)调度信息报送情况;
        (四)取用水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五)涉及水资源调度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四)依法对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涉及调度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询问。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条 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或者年度调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或者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
        (三)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指令要求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出现第三十条所述情形的,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水资源调度中涉及防洪、抗旱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跨省江河流域,包括黄泥河、北盘江、柳江、六硐河(含曹渡河)、谷拉河、黄华河、西江(含郁江、桂江、贺江等支流)、北江、东江、韩江、九洲江、鉴江(含罗江)。
        本细则所称的重点河湖,根据水利部印发的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确定。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调水工程,根据水利部印发的重大调水工程名录确定。
        本细则所称的控制性水工程及主要控制断面,根据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确定。
        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生态流量(水位)是为维护河湖等水生态系统功能不丧失,需要保留的底限流量(水位)过程中的最小值,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水位)保障情况按日均流量(旬均水位)进行评价。
        最小下泄流量是满足河流生态基流和下游河道外基本生活生产用水需求的流量过程,主要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保障情况按月均流量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