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备注:
(一)执法人员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二)适用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进行量化,不得对违法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进行量化。
(三)适用裁量基准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种类、幅度和范围。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教育本人及他人为首要目标,造成危害后果的必须承担责任。
(四)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五)将情况比较简单或者处罚幅度不大的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档次;将情况复杂或者处罚幅度偏大的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档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