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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委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6〕2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结合珠江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事项取消,水资源论证相关要求纳入“取水许可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第三条  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由行政许可窗口部门、承办部门、协办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办理。 

第二章  取水许可审批

第四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依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规定,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第五条  珠江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及水利部授权文件规定权限,开展取水许可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七条 取水许可审批所需要的材料为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

1.取水许可申请函(1份)。

2.取得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取水许可申请书》(3份)。

3.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单位的文件为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明专用于取水许可申请,并加盖印章)(1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20份)。

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1份)。

7.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1份)。

8.对于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印生成的项目登记单(1份)。

9.以上所有材料的电子光盘(1份)。

第八条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执行《建设项

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火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763-2018)、《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747-2016)等技术规范。    

第九条  珠江委负责的取水许可审批,承办部门为水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章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第十条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只涉及一种情形的,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在潖江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涉及合并审批的建设项目,如审批权限属于珠江委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为珠江委,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如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第十二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所需要的基本材料包括:

1.申请函(1份);

2.申请表(1份);

3.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或初步设计报告(5份);

4.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20份);

5.相关部门意见的复印件(如有)(1份);

6.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必要时提供)(1份);

7.对于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印生成的项目登记单(1份);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必要时提供)(1份);

9.以上所有材料的电子光盘(1份)。

涉及第十条第1种情形的,必要时还需提供水工程建设依据的水利规划及批复文件(1份)。

涉及第十条第2、3种情形的,还需提供工程建设方案图纸(包括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平面布置图、断面图及其他有关图纸,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10份)。

第十三条  申请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时,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组织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含涉及相应情形的论证内容,内容应相应符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 201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等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涉及第十条中两种以上情形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个承办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

1.审批事项涉及水工程的建设项目合并审批:规划计划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单位)协办。

2.审批事项为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合并审批:位于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规划计划管理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单位)协办;其它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河湖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单位)协办。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审批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技术审查、审批决定、文件发送、统计归档等,各环节办理时限遵循《珠江委水行政审批工作规则》要求。

审查要点、审查内容、准予和不予许可的标准按照相应类型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由珠江委行政许可窗口会同承办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意见。

第十七条  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受理后,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由技术审查单位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单位组织技术审查时,审批的承办、协办部门(单位)及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参与审查。

承办部门、协办部门(单位)应在技术审查单位审查之前,各自向分管委领导汇报建设方案具体情况,并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珠江委在审批涉水建设项目前应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涉水建设项目合并审批只出具一个审批文件,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意见。审批文件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经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按程序报分管委领导签发。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审批时限的预警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审批进度、审批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珠江委相关部门(单位)应联合地方水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确保监管到位。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未按要求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或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珠江委规划计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