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水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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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 施 机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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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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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 |
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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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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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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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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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 |
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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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资质认定 |
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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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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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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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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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 |
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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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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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