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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0号) |
经审议,水利部决定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
| 2007-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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