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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标准•水利(水人劳[1993]424号)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已不适应水利基础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水利部对一九七九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
    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水利部人事劳动司牵头,与建设开发司、水管司、农水司、水文司共同主持,组织部分直属单位和省(市)水利部门的一百多位专家参加了这一工作。本标准已经劳动部、水利部水人劳(1993)424号文批准,正式颁发实行。
    这次列入标准的专业工种包括水利水电施工(土建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农田水利、水文勘测四个专业,共三十二个工种。每个工种都包括工种名称、定义、适用范围、等级线、学徒期、熟练期等项内容。工种的划分,是按照生产劳动的性质、专业分工、劳动组织的基本现状,以生产过程中操作技术内容和生产工艺的特点作为基本原则的。对有些工种进行了归并和简化。新标准中增加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专业和农田水利专业的技术等级标准。它填补了这两个专业建国以来没有标准的空白,对本专业工人进行技能培训、考核和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标准比原标准有较大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简化技术等级结构的原则,新标准的技术等级由原来八级制改为初、中、高三级制。原标准与新标准的等级比照为:原二、三级对应初级,四~六级对应中级,七~八级对应高级。标准的内容-般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工作实例三个部分。知识要求是指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知识构成与水平的要求。技能要求是指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实际技术、业务能力的构成与水平的要求。工作实例是根据工种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列举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该会做的典型工件或工作项目。突出了对工人实际操作能力的要求。本标准中,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工种有工作实例。
    未列入本标准的工种,执行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木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即行作废。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使之日臻完善。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

20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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